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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8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崇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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