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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倩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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