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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151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余東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000號,有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履行地管轄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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