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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164號
原 告 蘇其昌
陳淑惠
何秀美
毛承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雅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6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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