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2171,2014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1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 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