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223,2014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被 告 宋威漢
宋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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