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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27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潘俐安
被 告 林義雄(原名周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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