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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28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胡艾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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