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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梁賜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涉訟,查被告住所地係設籍基隆市中正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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