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284,201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陳珮芳
被 告 林銘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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