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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富即全發環保國際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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