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572,2014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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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宏子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LORENZO HONEY IEZELLE CORSINO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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