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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蔡文桐
林宛儒
被 告 籃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41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向本院陳報行車紀錄器影片光碟1 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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