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668,201405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668號
原 告 奕昕景觀木作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楊力蓉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彬
被 告 悅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滋隆
訴訟代理人 陳勝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6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曾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2日就二橋國小中庭地坪改善訂有工程分包合約,由原告負責地坪木作工程,總工程款新台幣(下同)297000元,後因雙方同意追加建設後,合意變更總工程金額為320859元,陸續原告請領取得93555元、195218元,仍餘有32086元未給付,而本工程早已完工結算,但被告卻遲不給付尾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20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工程分包合約書、工程明細表、請款明細、工程聯絡單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稱系爭債務尚有糾葛,既未提出書面或到庭為具體答辯或陳述,異議理由自不足以對抗原告,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20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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