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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8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郭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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