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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76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張新銘
被 告 許慈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10月3 日時向原告申辦購物分期,雙方並簽訂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約定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1,280元,並自101 年11月11日起至104 年10月11日止,按月分36期繳納。
每月11日繳付1,980 元,惟自102 年10月11日起被告即未依約定付款,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餘額尚有49,500元未為給付,並應依約負擔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語。
被告則對原告上開主張並不爭執,僅稱希望原告能讓被告分期償還,會再與原告聯繫還款事宜等語,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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