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7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被 告 朱懷絃
被 告 朱翊菲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小字第79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5 年3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1, 9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 9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臺幣11, 964元部分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民│
│國10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2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