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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816號
原 告 顧崇禮
訴訟代理人 顧淑端
被 告 李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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