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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8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張俊傑
訴訟代理人 曹美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10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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