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829,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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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8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佳暉
被 告 洪健泰
林庭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二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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