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999,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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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99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甫泰
被 告 呂振銘(原名陳緯鳴)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99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意旨,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8月8日向原告約定短期循環融資借款,原告核准額度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動用期間得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屆期而未延長時,立約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
借款利息依固定年利率15%按日計息,並須於每月結算及還款,如有未依約清償之情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並未依約還款,迄95年8月8日即已視為債務全部到期,然被告並未清償,迄今仍尚欠21165元,及其中19799元自95年8月9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95年8月9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政院金管會函影本乙份、短期循環融資契約影本乙份、帳務明細查詢表乙份、請求金額計算表乙份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述債務尚有糾葛,此外,並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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