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調,357,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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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張彩玲
相 對 人 詹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且設籍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1,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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