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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餘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志中
被 告 永曜印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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