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1165,201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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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明豪
被 告 李瑞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0巷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前,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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