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蘇秋孃
蘇毅志
洪騰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哲輝律師
被 告 頂大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阿美
被 告 林俊秀
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43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於開庭前7日應陳報:原告取得系爭7紙支票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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