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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楊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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