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1262,201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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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美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柳花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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