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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柏思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公司之真正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送達處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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