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施國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張英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92,000元,應繳裁判費136,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5,5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