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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陳立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震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5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本院業依原告聲請調閱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398號卷宗,然其內並無被告「林昶震胞妹」之姓名等年籍資料。
原告應補正本件被告「林昶震胞妹」身分之姓名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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