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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被 告 鄒東昇(即鄒永亮之承受訴訟人)
鄒小平(即鄒永亮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鄒東昇、鄒小平為被告鄒永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鄒永亮業於民國104年3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鄒東昇、鄒小平等,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
是應由繼承人鄒東昇、鄒小平等為被告鄒永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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