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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35號
抗 告 人 張豐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淑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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