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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豐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元,而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者,第二審裁判費均為1,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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