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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楊婷雅
被 告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偉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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