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460,2015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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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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