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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880號
原 告 張麗梅
簡志弘
簡立杰
簡立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即清算人)
被 告 陳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張麗梅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筆票款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提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簡志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簡立杰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芷芸應給付原告張麗梅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芷芸應給付原告簡志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芷芸應給付原告簡立豪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本件原告於辯論時,就主張請求之各票款利息起算日,均變更為各系爭支票提示退票日起算,經核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李長榮與被告陳芷芸係夫妻,自102 年11月起陸續向原告張麗梅借款周轉資金,並交付被告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陳芷芸簽發之支票以供清償擔保,原告因而分別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分別簽發之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各給付原告如主文各項所示之票款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9 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均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各項所示之票款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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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 支 票 │ 發票日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款銀行│ 提 示 │
│號│ 票據號碼 │ │(新 臺 幣)│ │ │ │ 退票日期 │
├─┼─────┼─────┼──────┼────┼────┼────┼─────┤
│01│FA0000000 │103.02.23 │ 900,000元│鼎泰不動│張麗梅 │樹林區農│103.03.10 │
│ │ │ │ │產仲介經│ │會 │ │
│ │ │ │ │紀有限公│ │ │ │
│ │ │ │ │司(負責│ │ │ │
│ │ │ │ │人李長榮│ │ │ │
│ │ │ │ │) │ │ │ │
├─┼─────┼─────┼──────┼────┼────┼────┼─────┤
│02│FA0000000 │103.02.24 │ 700,000元│鼎泰不動│張麗梅 │樹林區農│103.03.10 │
│ │ │ │ │產仲介經│ │會 │ │
│ │ │ │ │紀有限公│ │ │ │
│ │ │ │ │司(負責│ │ │ │
│ │ │ │ │人李長榮│ │ │ │
│ │ │ │ │) │ │ │ │
├─┼─────┼─────┼──────┼────┼────┼────┼─────┤
│03│FA0000000 │103.03.11 │ 500,000元│鼎泰不動│張麗梅 │樹林區農│103.03.11 │
│ │ │ │ │產仲介經│ │會 │ │
│ │ │ │ │紀有限公│ │ │ │
│ │ │ │ │司(負責│ │ │ │
│ │ │ │ │人李長榮│ │ │ │
│ │ │ │ │) │ │ │ │
├─┼─────┼─────┼──────┼────┼────┼────┼─────┤
│04│FA0000000 │103.03.13 │ 700,000元│鼎泰不動│張麗梅 │樹林區農│103.03.13 │
│ │ │ │ │產仲介經│ │會 │ │
│ │ │ │ │紀有限公│ │ │ │
│ │ │ │ │司(負責│ │ │ │
│ │ │ │ │人李長榮│ │ │ │
│ │ │ │ │) │ │ │ │
├─┼─────┼─────┼──────┼────┼────┼────┼─────┤
│05│FA0000000 │103.03.05 │ 500,000元│鼎泰不動│簡志弘 │樹林區農│103.03.10 │
│ │ │ │ │產仲介經│ │會 │ │
│ │ │ │ │紀有限公│ │ │ │
│ │ │ │ │司(負責│ │ │ │
│ │ │ │ │人李長榮│ │ │ │
│ │ │ │ │) │ │ │ │
├─┼─────┼─────┼──────┼────┼────┼────┼─────┤
│06│FA0000000 │103.02.25 │ 1,000,000元│鼎泰不動│簡立杰 │樹林區農│103.03.11 │
│ │ │ │ │產仲介經│ │會 │ │
│ │ │ │ │紀有限公│ │ │ │
│ │ │ │ │司(負責│ │ │ │
│ │ │ │ │人李長榮│ │ │ │
│ │ │ │ │) │ │ │ │
├─┼─────┼─────┼──────┼────┼────┼────┼─────┤
│07│AE0000000 │103.03.20 │ 500,000元│陳芷芸 │張麗梅 │陽信銀行│103.03.20 │
│ │ │ │ │ │ │復興分行│ │
├─┼─────┼─────┼──────┼────┼────┼────┼─────┤
│08│AE0000000 │103.02.28 │ 800,000元│陳芷芸 │簡志弘 │陽信銀行│103.03.10 │
│ │ │ │ │ │ │復興分行│ │
├─┼─────┼─────┼──────┼────┼────┼────┼─────┤
│09│AE0000000 │103.03.18 │ 1,000,000元│陳芷芸 │簡立豪 │陽信銀行│103.03.18 │
│ │ │ │ │ │ │復興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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