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36號
原 告 蕭美雪
被 告 瀚能機電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黃勝文律師
劉依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2590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發票日102年6月30日、票號AA0000000號支票經提示退票,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0萬元等語;
被告抗辯支票原因關係不存在等語。
查被告就上開同一支票等已先行提起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受理在案,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本院受理該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有原告提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90號判決1件附卷可稽,經兩造同意(見本院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亦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