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936,201502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36號
原 告 蕭美雪
被 告 瀚能機電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黃勝文律師
劉依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590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31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影本及電話紀錄各1件可稽。

爰依職權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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