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961,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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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96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被 告 游素容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96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借款期限自102年4月17日起至109年4月17日止,並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125%計算,計為年利率2.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依借據第10條之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被告自102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攤還本息,尚欠本金229274元及自10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
被告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地期儲金機動利率對照表影本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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