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962,201407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962號
原 告 吳深山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
顏永青律師
被 告 蔡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962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邀集互助會,連會首共40會,每期會款新台幣(下同)2萬元,會期自民國(下同)86年3月5日起至88年11月5日止,每月5日開標,自86年7月20日起每4個月加標一次,原告加入2會,詎料,合會契約成立期間被告曾多次冒標盜領會款,致使損害各該會員權益。
原告由被告之妹妹即訴外人蔡秋吟處獲悉上情,乃於88年2月5日以9600元標取該期會款,然而卻遲未見被告給付,被告於同年3月20日固提出攤還之方式自承且債務,並有簽名之和解書為憑,猶仍還債未果,迭經原告催告給付,嗣原告於同年9月14日立同意書予被告,同意以540200元和解,經被告開立支票7紙(即編號0000000起至0000000),後始獲償。
然而原告之另一活會會員身分,於悉數繳納會款後,迄今尚有80萬元未獲清償,原告迭經催討,惟被告均藉詞推諉,顯無履行合會契約誠意,為此,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合會契約書乙份、會款攤還方式和解書乙份、存證信函乙份、支票7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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