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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8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興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哲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達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書哲
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興絨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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