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調,138,201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勝義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康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時,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確認其對於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存在,此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該不動產坐落新北市貢寮區內,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內,是本件即應專屬於該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聲請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 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