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勞訴,16,20150806,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丞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偉軒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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