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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翁美智
被 告 皇品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慧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陳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兩造先行確認本件雇主究係「皇品小吃店」抑或係「皇家傳承餐飲有限公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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