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勞小,1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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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林祐陞
被 告 顏玉貞即彩虹光電廣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紀佑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4日至被告公司就職,擔任業務乙職,主要業務為銷售LED字幕機,兩造約定工資給付方式為按件(以規格)計酬,LED字幕機(每個「字」規格20CM*20CM)每「字」工資新台幣(下同)1000元。原告嗣後陸續完成銷售工作共5筆,成交案件金額共計
201750元,分別為102年11月21日成交案件金額50000元(高256CM*寬64CM)、102年12月6日成交案件金額31000元(三澧食品)、102年12月4日成交案件金額25750元(曜礦科技公司)、102年12月間成交案件金額70000元(大理高中)、102年10月成交案件金額25000元(自立診所),是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成交案件工資16000元、10000元、8000元、16000元、9000元,共計59000元。
詎被告竟未依約給付原告上開工資,迭經原告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否認原告庭呈之報價單為被告公司的報價單。
(二)被告公司沒有收到原告的資料。
(三)不清楚原告計算的方式,那不是公司計算的方式。
伊之前有轉薪水給原告,獎金金額 12639 及 5000 元。
原告獎金已經全部給付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復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
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報價單影本三紙為證,被告則否
認上開報價單為被告企業社之報價單,且否認積欠工資(
獎金)。揆諸首開規定,原告自應就上開報價單即為原告
銷售業績之事實舉證證明以實其說,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
各該銷售業績之事實,是原告之主張,委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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