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勞小,29,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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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彭聖龍
被 告 何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營長頸鹿美語龍埔分校,政府立案名稱為霖德語文短期補習班。

事發於2015年1月14日週三,收到被告之主動應徵履歷email。

Email中表達希望本校面試機會。

因本分校需才孔急,故當日即緊急邀約被告於隔日晚間進行面試,被告於隔晚準時赴約。

面試申兩造相談愉快,故原告立即邀請被告簽訂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之工作契約,加入本分校團隊。

在面談中,被告非常清楚明瞭若違約時,賠償本分校壹個月全薪。

且為表達本分校誠意,本分校亦於簽約當日即預付新台幣(下同)5,000元首月部份工資給被告。

被告雖於2015年1月28日準時到任,卻於2015年4月I日提出辭呈,呈中清楚表達是其個人因素,將工作於2015年4月31曰止離職,非可究責於原告。

時至2015年5月8日,被告與原告互經簡訊連繫。

被告簡訊中清楚表達要以訴訟方式勝訴,方能獲其支付違約賠償金。

其行為無視合約之規定。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被告已提早一個月告知原告,由原告自己去尋找替代老師,也找到人,所以要賠償他一個月的違約金不合理。

被告離職之原因,是因為被告不合適,而且他的工作條件也不合理,例如午休沒有辦法午休,且工作採責任制,比如學生作業沒有做完,被告必須要盯學生寫完被告才可以下班,被告認為不合理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出長頸鹿美語桃子腳分校暨龍埔分校應徵人員資料表、長頸鹿美語桃子腳分校暨龍埔分校教師契約、被告辭呈、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士簡字第1137號民事簡易判決為證。

被告不否認有與原告簽約,惟就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

(二)查依系爭長頸鹿美語桃子腳分校暨龍埔分校教師契約第一條、第七條,兩造係為「甲乙雙方協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三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一止,為全職僱傭關係。

若乙方欲提前解約,或因乙方違反公序良俗或人事管理規章,導致甲方於合約期間,主動中止與乙方僱傭關係,乙方除需賠償甲方壹個月月全薪外,亦無法請領簽約獎金」之約定,是兩造間之僱傭契約為一定期契約,其期間是自104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且兩造約定不論是被告提前解約或因被告違反公序良俗或人事管理規章,導致原告於合約期間,主動中止與被告僱傭關係,被告均須賠償原告壹個月月全薪,且無法請領簽約獎金,此觀前揭契約約定甚為灼然。

是被告辯稱其已提早一個月告知原告,由原告自己去尋找替代老師,也找到人,原告並無損害云云及辯稱被告離職之原因,是因為被告不合適,而且被告的工作條件不合理,例如午休沒有辦法午休,且工作採責任制,比如學生作業沒有做完,被告必須要盯學生寫完,被告才可以下班,被告認為這樣不合理云云屬實,亦均無從解免其依系爭契約約定應賠償原告違約金之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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