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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林建豪
被 告 林世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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