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景龍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
法定代理人 古正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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