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洪肇基
洪得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洪美惠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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