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161,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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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洪肇基
洪得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被 告 洪美惠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併送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肇基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一樓及二樓二筆建物予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洪肇基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柒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得源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一樓及二樓二筆建物予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洪得源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各為原告洪肇基、洪得源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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